十五天。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身份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補發、換髮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發、換髮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換髮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
第五條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為紙質號牌,載明允許行駛的區域、線路和有效期。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背面為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簽註車輛類型、號牌號碼、廠牌型號、行駛區域或者線路、有效期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