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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立案標準

欄目: 軍人違反職責罪 / 發佈於: / 人氣:1.89W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將編配的武器裝備改作其他用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輕傷四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七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