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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規定單位房改房離婚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欄目: 安置房 / 發佈於: / 人氣:1.69W

我們跟親人之間的相處有些時候尚且都要注意說話做事的一些方式,所以夫妻的日後相處模式是很容易影響到雙方之間的感情的。隨着時間的不斷流逝,談戀愛時候的那種激情早就已經被消耗殆盡,有些人可能一言不合就決定要離婚的。如今有些夫妻離婚所涉及到的房產主要是屬於房改房,所以肯定也特別關心單位房改房離婚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在我國規定單位房改房離婚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一、在我國規定單位房改房離婚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已取得所有權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將以其個人財產購買的公有房屋的財產登記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物權公示原則,該房屋的所有權爲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財產予以處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八條 【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該房產,而登記在父母名下的,因爲我國不動產採用登記主義,房產正上寫的誰的名字,房產就是誰的,離婚時不能要求分割。但購買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一方有權主張賠償其購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只有部分所有權的房屋

對於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不論是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不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公共財產。

司法實踐中,即使雙方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和分割已協商約定,該約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也不能就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此類房屋所有權歸屬和分割的請求進行判決。

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歸屬等協商解決,人民法院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進行判決。

二、離婚時夫妻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1、對產權完全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1)實際分割

私有房屋可進行實際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處,或者雖在一處但可分門別戶的,應首先考慮分割產權。分割時一般採取平均分割原則,但如果一方沒有生活來源或有其他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可適當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積不相等,結構不一樣,新舊不同,在考慮雙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採取折舊補償、作價補償等方法進行分割。

(2)折價分割

實際中許多房屋是不宜進行實際分割居住的,從考慮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發,可對這類房屋進行折價分割。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補償價款的數額要考慮房屋的現狀估算價,一般由雙方協商或採取雙方競價的方式確定。

2、對產權部分私有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對產權部分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優惠售房單位職工享有房屋產權

一般來說,單位優惠售房的對象僅限於本單位職工,房屋產權登記人爲本單位職工。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單位的,離婚時優惠售房單位一般不允許非本單位職工一方享有優惠房產權。

因此,除非優惠售房單位同意,一般將房屋產權確定給該單位職工享有,由獲得產權方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2)現實房價應高於購房價

基於優惠房屋的優惠性,購買價遠遠低於實際價。如果以原購房價作價補償進行分割,對於未獲得產權一方來說顯失公平。

在處理這類房屋時,通常考慮當時購房的情況,結合現在的情況,以現實房價爲依據,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關於房改房的分割問題主要是涉及到房產房的產權歸屬的,如果離婚的時候房改房就是屬於職工個人的了,那麼房改房產權證上登記的名字也會跟分割產生很重要的關係,房產的分割小編還是建議大家最好是聘請一名比較專業的律師,不動產的分割問題僅靠自己瞭解的這些法律常識就去爭取有些不切實際。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