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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是什麼

欄目: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3.25W

區別:
1. 對象不同:辯護人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代理人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訴訟代理人: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