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