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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請強制執行期限過了怎麼辦

欄目: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7.05K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該期間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申請執行人超出上述期間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釋明及適用執行時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反之,被執行人沒有對申請執行時效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釋明及適用申請執行時效的規定。
另一種情況,如果被執行人已經履行了全部或部分義務後又以超過執行時效爲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gt;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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