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體行政行爲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可以重複適用。
2.具體性行爲具有外部性,是行政機關對外部人員作出行爲,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任命等不是具體行政行爲。
3.具體行政行爲是法律行爲,一旦作出將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