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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怎樣進行刑事審判監督?

欄目: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22W
檢察院怎樣進行刑事審判監督?
律師解析:(1)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法律監督。
(2)對法院所作裁判進行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認爲確有錯誤的,應按照上訴程序提起抗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爲確有錯誤的,應按照上訴程序提起抗訴,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爲確有錯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