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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一般需要哪些條件

欄目: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38W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審查包括對起訴狀的形式審查和對起訴要件的實質審查。對起訴狀的形式審查,主要是看起訴狀記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起訴狀不符合格式要求,法院可以要求原告補齊相應的事項資訊。對起訴要件的實質審查,主要是看起訴是否符合上述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不符合起訴實質要件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對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起訴必須受理。經審查,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爲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法院立案後才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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