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聽音樂,那麼製作音樂的人申請版權後,就可以收到版權費,同樣其他人也不可以抄襲,已維護自己的成果。數字音樂是音樂的一個種類,也有版權。今天小編就爲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有關數字音樂版權是什麼的相關內容。
版權的侵權行爲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爲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9)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互聯網領域,數字音樂版權的保護在國內提出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但基本上都是無疾而終;淺析裏面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版權的保護沒有跟互聯網用戶的根本性利益所掛鉤。雖然說,於情於理,版權保護的直接受惠者就應該是音樂人本身、亦或者是音樂內容供應商和增值服務提供商。但是,這並不是十分符合我們國內的互聯網遊戲規則——數字音樂版權的過度保護意味着用戶獲取免費資源的門檻被擡高,唱片的分銷和宣傳將會成爲一個很大問題,唱片商實際上也不願意看到這種情況發生;但與此同時,爲了宣傳需要,透過網絡營銷自己的唱片必然會造成版權成本維護上的加劇。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介紹的有關數字音樂版權的相關內容,從上文簡介的內容中可以看出,申請版權只會對自己百利而無一害,爲自己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防止自己的作品被抄襲。申請版權就好像是爲自己的音樂買了保險,他人竊取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