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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創造專利權的歸屬原則

欄目: 專利 / 發佈於: / 人氣:2.12W

現在申請專利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但是大家不一定都瞭解專利權相關的歸屬問題。大家和小編一起來看看職務創造的專利權歸屬的幾種情況吧。

職務創造專利權的歸屬原則

發明創造行爲是一種事實的行爲,不是一種法律的行爲,一般的自然人都是可以進行發明創作的。發明創造可以分爲是職務發明或者是非職務的發明創造。對於非職務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是屬於實際的完成了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批准以後,這個發明人就成爲了專利權人。

隨着科技的日益進步,每個人想要依靠自己一個人的力量來完成重要的發明創造的難度越來越高,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需要藉助單位的相關資料或者是同事們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我國《專利法》中有相關的規定指出,如果是因爲在完成單位的任務過程中有又或者是利用了單位的一些物質、技術或者是現成的條件完成了發明創造的,這種發明創造就是屬於職務的發明創造。這種情況下,準裏的申請權利就不屬於個人,而是屬於單位。申請批准以後,這個單位就是專利權人了。

在《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有相關的規定指出,職務創造可以分爲兩類:

第一類、在執行單位任務的時候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在自己的工作中作出的一些發明創造,比如說一個公司的技術職工在完成日常的研究開發工作的時候完成了發明創造,就是這種情況。還包括在完成單位交給員工工作以外的任務中完成的發明創造,再有就是退休或者是在已經調動了工作一年以內作出了的,和原來的單位分配的工作有關的或者就是在原單位作本職工作的時候完成的發明創造。

第二類、主要是依靠單位的物質、技術這些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所謂的單位物質和技術條件,其實就是指單位的資金、原材料和設備等,一般是不會對外公開的一些技術資料。也就是在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大部分或者是全部都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或者是原材料等物質上的條件,如果沒有這些有利的物質條件,很有可能就不能完成發明創造。但是,如果發明人提前已經和單位約定了返還資金又或者是繳納了使用費用,並且早就已經和單位約定了發明創造完成以後要利用單位的物質來測試的。這種情況的發明創造就不屬職務的發明。

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了專利權以後,發明這個專利的人要寫明自己就是這個發明人,也就是在檔案中署上自己的名字,發明人是有這個權利的。此外,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單位還應該對於這些職務發明創造的人給予相應的獎勵,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不會低於三千元,如果是實用新型的專利或者是外觀設計的專利不會低於一千元的獎勵資金。總的來說,發明創造專利的實施具有很大的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