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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遺傳資源”定義

欄目: 知識產權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2.13W

一、我國新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遺傳資源”定義

我國新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遺傳資源”定義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以下稱決定)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的規定,明確了“遺傳資源”的定義,規定,“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的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

同時,考慮到有的發明創造雖然利用了生物資源,但並未利用遺傳功能,不應履行披露遺傳資源來源資訊的義務,《決定》將“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界定爲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此外,《決定》還規定了披露遺傳資源來源資訊的方式: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專利法所稱遺傳資源,是指取自人體、動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遺傳功能單位並具有實際或者潛在價值的材料;專利法所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指利用了遺傳資源的遺傳功能完成的發明創造。

就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中予以說明,並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零九條 國際申請涉及的發明創造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申請人應當在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中予以說明,並填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