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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欄目: 知識產權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95W

一、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規定的立案標準是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沒有銷售的侵權複製品的貨值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營利爲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尚未銷售的侵權複製品貨值金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該罪的規定處罰。

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爲本罪主體。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目的。行爲人必須是明知侵權複製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才能構成本罪。“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兩種情況,只要行爲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認爲其屬於“明知”。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與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相同的。兩者所不同之處在於,本罪的侵權具有間接性,即對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侵犯是由非法複製、出版或者其他製作行爲直接造成的,行爲人的銷售行爲只不過是前述直接侵權行爲的延續,或者說是對直接侵權行爲的一種幫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權罪相對要小些。

本罪的對象是侵權複製品。所謂侵權複製品,主要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複製發行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權的圖書、末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銷售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首先,銷售侵權複製品是一種侵權行爲。故意銷售侵權複製品,無疑構成侵權行爲。其次,是法律特別規定的侵權行爲。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只涉及銷售行爲,而不涉及出租等其他行爲。但也並非所有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爲,均可能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只有故意銷售侵權複製品,纔可能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對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除了要考慮違法所得之外,現有的侵權複製品的貨值也是司法機關立案的參考因素之一。侵權複製品說白了就是銷售盜版,明知是盜版仍然故意銷售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