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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服務商標?

欄目: 商標 / 發佈於: / 人氣:7.09K

商標的分類中有一種是服務商標,這是與商品商標同級的商標種類,同樣也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聲音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構成。服務商標也是要經過註冊之後才能受到保護,而商標所有人在實踐中又該如何來使用服務商標呢?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如何使用服務商標?

一、服務商標如何使用

服務商標如何使用?商品商標可以將註冊商標直接使用在產品上,而服務提供的是一種無形的產品,不能承載有形的商標。這個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爲案件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書直接對服務商標如何使用範圍,作了大概的指示:服務商標的使用範圍應限於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服務用品、商業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品以及其他爲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物品。

二、服務商標應該如何保護

服務商標在商標法修正之前,我國對於服務商標的保護,主要依據是《巴黎公約》第6條之6的規定,“各成員國同意保護服務商標,但不要求成員國制定關於服務商標註冊的規定。”從該條規定來看,只要加入巴黎公約,就應當履行保護服務商標的義務,當然這種保護並不以註冊爲條件,因此對於服務商標的保護,在早期主要透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完成的。但透過反不正當競爭提供的保護還是有侷限性的,它往往要求權利人的服務商標是知名的,這樣纔有可能被別人“搭便車”。

1993年,我國商標法第一次修正,修正後的商標法第4條明確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從而透過立法正式將服務商標列入商標法的保護對象,並將其與商品商標作相同處理。這種將服務商標的保護等同於商品商標的保護的理念是正確的。因爲原則上,服務商標可得到保護的目的與商品商標保護的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作爲一種區別性標誌,促使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市場經濟中開展公平、有序的競爭,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但兩者之間還是存在保護對象、使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並由於這些不同,導致了實踐中對於服務商標的法律保護認識上的差異。

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法律發展來看,應當說,對於服務商標的保護越來越接近商品商標的保護。其主要原因無非是服務貿易在各國的重要性越來越增加,這些就意味着服務商標的價值增加。因此無論從各國國內法還是國際公約,都越來越加強對服務商標的保護。但是認識到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的不同,對於在立法上和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對服務商標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其保護水平相對較高,對於服務商標的保護基本上給予了與商品商標一樣的待遇,但仍在多處強調關於商品商標的保護“原則上適用於服務商標”。可見還是認爲這兩者之間是有差別的。

服務商標顧名思義就是爲他人提供服務,從而區別於其他人提供服務的一種標識,其對象應該就是無形的服務,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使用服務商標的時候,範圍是服務場所,服務招牌、服務工具、服務用品、商業交易文書廣告宣傳品以及其他爲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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