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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犯罪主觀罪過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商標 / 發佈於: / 人氣:8.5K

一、商標犯罪主觀罪過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犯罪主觀罪過的規定是什麼?

1、侵犯商標罪的犯罪客體。這是指犯罪行爲所侵害的受刑法保護的一定社會關係,即國家的商標管理活動和商標專用權主體的商標權。具體地說,這種犯罪行爲所侵害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如果侵害的客體不是國家的商標管理活動和商標專用權主體的合法權益,而是刑法所保護的其他社會關係,則不構成侵犯商標罪,而構成其他某種犯罪。

2、侵犯商標罪的犯罪客觀方面。這是指違反行爲人商標管理法規,侵害他人註冊商標的積極行爲。假冒商標的犯罪客觀方面具體有如下特點:

(1)侵犯商標罪是一種以作爲的方式所進行的犯罪。商標專用權的義務主體所負的義務是不作爲的義務,只要義務主體不實施侵犯他人註冊商標的積極行爲,就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反之就違反了自己的義務,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

(2)犯罪者違反的法規必須是商標管理法規。如果違反的法規不是商標管理法規,而是其他方面的管理法規,也構不成侵犯商標罪,只能以其他犯罪論處。

(3)侵犯的商標必須是他人的註冊商標。侵犯的商標如果是他人未經註冊的商標,或者是以未註冊商標冒充的註冊商使用,都不能構成侵犯商標罪。

3、侵犯商標罪的犯罪主體。這是指實施犯罪行爲的人,即刑事責任的承擔者。我國刑法已經規定法人和公民都可以成爲犯罪主體。法人犯罪的,處以罰金,對於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和罰金。

4、侵犯商標罪的犯罪主觀方面。這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和對此種行爲的危害後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即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凡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稱爲故意犯罪。

凡行爲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已預見到卻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稱爲過失犯罪。假冒商標罪是一種故意犯罪,過失只能構成商標侵權,而不能構成假冒商標罪。

二、商標侵權涉嫌犯罪標準是什麼

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爲。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條[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各種類型的犯罪行爲的,無論是妨害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此時也是爲了保護我國的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