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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訴訟地域管轄問題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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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訴訟地域管轄問題如何規定的?

商標訴訟地域管轄問題如何規定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綜上,商標民事糾紛一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過批准在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

二、商標權侵權的形式

1、假冒或仿冒行爲

“相同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近似商標”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衆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爲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衆一般認爲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以相關公衆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爲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對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2、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這類侵權行爲的主體是商品經銷商,不管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實施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爲,都構成侵權。只是在行爲人主觀上是善意時,可以免除其賠償責任。商標法第56條第3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這種侵權行爲是商標標識侵權的問題,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爲。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這種行爲又稱之爲反向假冒行爲、撤換商標行爲。構成這種侵權行爲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行爲人未經商標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換商標;二是撤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下列行爲屬於“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爲: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

2、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4、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爲商標使用,誤導公衆,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註冊爲域名,並且透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我們知道,如果發生商標問題的糾紛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但只要涉及到訴訟,就會涉及到管轄區域的確定。一般的民事糾紛是由中級以上的法院進行處理,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可以申請到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進行案件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