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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連帶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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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連帶責任是什麼?

商標侵權連帶責任是什麼?

商標侵權連帶責任是指商標共同侵權,通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非法人聯合體、個人合夥等)違反商標管理法規的規定,共同侵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民法典》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本條是關於共同侵權行爲制度的規定。其目的在於確定多人造成他人損害時責任的分配問題。

2、共同侵權行爲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爲。

3、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的複數性

共同侵權行爲的主體必須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當行爲人只有一人時,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爲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實施侵權行爲

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層含義:其一,共同故意。上文介紹了多種學說,無論學者採納哪一種學說,都一致認爲,數個行爲人基於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成立共同侵權行爲。其二,共同過失。“共同過失”主要是數個行爲人共同從事某種行爲,基於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損害。其三,故意行爲與過失行爲相結合。

(3)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在共同侵權行爲中,有時各個侵權行爲對造成損害後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如果某個行爲人的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應與其他行爲人構成共同侵權。

(4)受害人具有損害

這是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個基本要件。無損害,則無救濟,如果沒有損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權責任。

4、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爲以其主體複數性和責任連帶性有別於一般侵權行爲。各國都有關於共同侵權行爲的規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相對簡略,故在共同侵權行爲的認定上易產生爭議。立法之所以模糊規定,目的是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二、商標侵權構成條件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爲:

1、必須有違法行爲存在,即指行爲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爲。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爲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爲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註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爲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爲人的銷售行爲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