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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的商標使用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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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申請的商標使用十年,我國法律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商標法》第四十條

個人申請的商標使用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