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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的弊病是什麼?

欄目: 商標 / 發佈於: / 人氣:2.5W

商標侵權簡單的來說,就是兩種相似的商品,一方用了另一方的相似的商標,這樣顧客就有可能會誤認爲是同一種產品的行爲。那麼關於商標糾紛的弊病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大家整理出來,希望能夠幫助大家瞭解商標糾紛有一定的幫助。

商標糾紛的弊病是什麼?

商標異議是商標初審公告後,由不特定主體啓動的要求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程序。由於人人皆可提起商標異議,實踐中出現了職業商標異議人。這些人專事商標異議,要挾那些急需註冊商標的企業,以此獲取不正當利益。這種做法無異於攔路搶劫,不但損害企業利益,而且損害法律權威與尊嚴,使商標法異化爲某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職業商標異議人的出現,其深層原因在於商標異議解決程序的冗長低效。按照現行規則,異議程序啓動後,先由商標局作出裁決,對該裁決不服的,可以訴至商標評審委員會啓動商標評審程序;經過評審程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決,不服該裁決的,還可以啓動行政訴訟程序,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到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由北京市進階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按照現行規定,針對商標異議裁決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在中國的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只能判決行政行爲違法,並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決定。在因商標異議引起的行政訴訟中,如果法院作出了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的終審判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判決重新作出決定之後,不服該決定的,仍然可以提起訴訟。這樣一來,就形成了循環訴訟,無法得到終極裁決。只要異議人“較真”、“執著”,商標註冊人似乎只能對“註冊商標”望洋興嘆了。可以說,冗長低效的商標異議程序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商標法》修訂時,必須考慮建立快捷高效的權利救濟程序,以便有效地阻止惡意人的不誠信行爲。

商標爭議程序是中國《商標法》第41條規定的法律程序。現行的規則是,所有涉及商標確權的案件都要經過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處理。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的案件有: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的案件;不服商標局撤銷商標註冊決定的案件;因對爭議商標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就商標權屬和正當性引發爭議的案件;與爭議商標無利害關係的人幫助商標局糾正審查錯誤引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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