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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能否複議的標準是什麼?

欄目: 政府資訊公開 / 發佈於: / 人氣:3.24W

我們都知道,資訊公開是爲了,讓我們普通百姓,能夠透過合理的途徑,來監督政府部門的相關工作,那麼資訊公開能否複議以及最新標準是什麼內容呢?根據有關的的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分爲依職權公開和依申請公開。那麼下面我們一起來研究一下詳細內容。

資訊公開能否複議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政府資訊公開分爲依職權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對依職權公開行爲的行政複議,在複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個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別是職業舉報投訴人,以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而未主動公開爲由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一、資訊公開能否複議的基本含義

焦點問題評析公開機關的確定問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前述規定,政府資訊依據其來源被分爲兩類,即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和行政機關儲存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實踐中,製作機關公開資訊容易理解,但儲存機關公開資訊存在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爲,以下幾個問題需要予以澄清:製作機關公開是原則。首先,對於同一項政府資訊,出於準確性和效率性兩方面因素考慮,其公開機關原則上應是唯一確定的。一方面,製作資訊的行政機關掌握最全面、最準確的政府資訊,由其公開有利於申請人及時獲得準確的政府資訊。另一方面,多個行政機關都負有公開同一項政府資訊的義務也會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其次,政府資訊公開權限應當與保密審查權限相對應。由於在判斷某項政府資訊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對該項政府資訊是否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作出判斷,因此,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分配以及政府資訊公開主體的確定,也需要考慮誰更適合對一項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二、資訊公開能否複議該如何處理

由於政府資訊的製作機關對該政府資訊的內容以及相關的背景資料瞭解得更清楚、全面、深入,也就能夠依據這些材料更準確地判斷公開該政府資訊是否會泄漏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而做出合理的決定。儲存機關公開應看資訊來源。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儲存機關的資訊來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行政法律關係角度來講,都是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不在其範疇之內。因此,行政機關儲存的由其他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不應當由儲存機關公開,還是應當遵循製作機關公開原則。例外情況。應當注意,當行政機關儲存其他行政機關製作的資訊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且作爲行政行爲的依據時,根據司法實踐,儲存機關也負有公開義務。例如,行政機關在對外執法的過程中獲取的作爲執法證據的資訊,即使該資訊本身是由其他行政機關製作,從處分執法證據的角度執法機關仍然具有處分權,如果執法機關以非本機關製作爲由拒絕公開,法院將予以撤銷。

三、資訊公開能否複議其他內容

能夠確定申請資訊的公開機關”應當如何理解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某項政府資訊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那麼,如何判斷行政機關是否“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我們認爲,對能夠確定公開機關的,應當向申請人完整告知名稱和聯繫方式,那麼這個公開機關必須是準確、清晰的。從行政效率的角度考慮,只有在“理論”和“事實”兩個方面都可以確定公開機關的情況下,纔可以判定行政機關有義務告知名稱和聯繫方式。首先,如果行政機關在檢索申請人所申請資訊後第一時間確實不能獲知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還要進行適當的研究。如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中有明確規定的,應當認爲行政機關在理論上具備了確定公開機關的條件,但也僅是可以確定公開機關的業務性質和級別。其次,行政機關應該結合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具體情況,將公開機關最終“鎖定”到具體的地域範圍,也就是在事實上具備了確定公開機關的條件。行政機關可以透過與申請人、上下級業務機關溝通等方式,儘可能明確政府資訊的具體指向。

資訊公開的目的是爲了能維護普通百姓的權利不受侵犯,而且能透過合理的途徑來伸張正義,也是爲了監督政府部門的工作,資訊公開能否複議已經充分說明了,政府透過這種方式來處理百姓的問題。以上就是公開會議的全部內容,如果有其他問題,歡迎隨時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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