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爲: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二、下面的幾種情況是不允許申請宅基地的:
1,買賣,出租或者是利用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或者是違反了計劃生育標準超生的。
2,家中只有一子或者一女,已經有宅基地的,或者是戶口已經遷出,以及年齡未滿18歲的。
3、當清楚了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宅基地和需要準備的材料以後,就可以向當地的相關部門提出申請了,申請宅基地的費用包含兩個方面:
(1)辦理產權證需要繳納辦證費用,住宅的80元工本費,非住宅的550元工本費。
(2)測繪費,住宅的每平方是1.3元,非住宅類的是每平方2元。
三、宅基地在使用期間被徵收獲得的補償款怎麼分配?
1、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係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與其他家庭成員以一戶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的行爲,可視爲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該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權。
3、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爲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房屋權利人,原權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繼承關係處理。
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戶計算,且應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當該戶出現人口減少或個別轉出本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如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則由該戶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補償款,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5、房屋拆遷後尚未實際取得安置房的,當事人要求確認或分割安置房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後再行主張。
農村宅基地拆遷有着很強的身份屬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爲安置對象的。
但是,非拆遷地居民因繼承享受動遷利益的,也僅以房產的動遷價值爲準,不享受其他的動遷政策。最主要的還是要依據本拆遷地塊的動遷政策而定。
宅基地是可以租賃給其他人使用的,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的使用者在簽署租賃合同之前,需要獲得村集體的同意,且在租賃之後,是沒有資格再次申請獲得新的一處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