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徵佔用林地補償標準問題
凡申請徵用、佔用林地的單位,應提供下列檔案:
(一)徵用、佔用林地申請書;
(二)縣(區)級以上計劃主管部門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准的項目計劃任務書或其他批准檔案;
(三)被徵用、佔用林地平面圖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調查清冊。
需伐除和挖去樹木的,還應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單位提交採伐林木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