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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子女法庭爭遺產 | 父輩宅基地房屋遇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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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輩宅基地房屋遇改造 數子女法庭爭遺產

【案情簡介】

王某與李某系夫妻,共育有五個子女,分別是王A、王B、王C、王D和王F。2002年2月10日,原告母親李某去世,2014年1月3日,原告父親王某去世。留有正房五間,坐落於朝陽區高碑店鄉310號院(以下簡稱“310號院”)。

1999年11月12日,王D出資經審批同意,在310號院內新建南房兩間。2002年因房屋老舊,王D再次向村委會遞交建房申請,並由王D妻子鄧某與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鄉某村委會簽訂《翻建房屋協議》,新建東西廂房各三間、南房四間。但是因爲歷史原因,涉案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名字一直爲王某本人。

後因高碑店鄉新農村建設,王A居住在王D新建廂房內,且其他兄弟姐妹均對王D新建房屋要求均分。王D認爲涉案房屋系王D單方出資新建,現王某五個子女間因房屋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遂委託京益律師。

【爭議焦點】

1.王D在宅基地使用權證姓名爲其父親的宅基地內新建房屋所有權如何分配?

2.其他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對王D新建的房屋要求分割份額?

【維權策略】

1.本案關鍵證據在其他子女均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如何找到突破口取得法官認可,並作爲定案依據?

在涉及本案維權訴訟策略過程中,涉及到一個關鍵而核心的證據,就是王某在去世前於2012年11月20日出具的《證明》,證明主要內容爲王某是310號院宅基地房屋的所有者,總佔地面積250.4平方米,1999年經我和我愛人同意,我兒子王D在院內新建南房4間,2002年經我及村委會同意在院內新建東廂房三間、西廂房三間、南房四間,此次新建房屋是我本人同意,由王D和鄧某獨立出資建設與我及其他子女無關。該份證明由王某簽字和捺印,並由村委會加蓋公章。針對該份證明,除了王D外,其他子女在庭審中均不予認可。那麼該份核心證據的證明效力可能將遭受重大疑問,對此京益律師提出了觀點,並提出書面的鑑定申請。

首先,在除了王D之外,其他子女均不申請鑑定的情況下,法院如果不予採信,不符合證據採信的基本規則。王D提交的證明符合證據種類中書證的證據要件,在王A、王B、王C和王F對此予以反駁的情況下,他們有責任對此提供證據證明,但上述子女並未提交能夠推翻證明的有力證據。

其次,律師當庭提交了書面的筆跡鑑定申請,要求法院依法對王D提交的由其父親王於2012年11月20日出具的《證明》中籤字的真實性做出司法鑑定。爲此,京益律師特地多次趕往王某生前所在地的單位,調取王某工作時的相關資料以作爲筆跡鑑定的核對樣本

最終,法院認定在其他子女未提供充分證據否認該份證據效力的前提下,王D提供的由其父親簽字和捺印的證明,真實性毋庸置疑。

2.本案中關於房屋所有權的確認,是否受到宅基地使用權人的影響?

庭審中,京益律師劉光明認爲本案几個核心焦點將直接左右案件的結果:

其一,本案中1993年由北京市朝陽區土地管理局核發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記載的土地使用者爲王某。本案中王A、王B、王C和王F也是依據此認定房屋屬於王某遺產,自己也應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劉光明律師認爲王D在涉案宅院內新建東西廂房時,涉案宅院內並無具備居住條件的東西廂房。因此,王D是在宅院內獨立新建東西廂房而非對原有老房的添附。

其二,即便宅基地使用權人系王D父親名字,但是在提出涉案宅基地審批時,系以家庭爲單位申請,且宅基地申請表中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人爲5人,包括王D及其愛人鄧某、女兒。王D一家三口作爲宅基地使用權人,在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宅院內修建房屋並不需要取得其父親王某與李某的同意。

其三,王D並未像其他子女進行獨立分戶,至今也未依法獲得其他宅基地房屋。村委會明確表示王D可以直接在涉案宅院內居住,不再也不可能向王D另行批准宅基地。而本案中其他子女已經分別取得了宅基地房屋或者已經並非本村村民,依法不具備宅基地的使用權及房屋的所有權。

其四,王D在新建東西廂房時並未使用王某原有房屋的磚木,從王D提交的照片可知,王D新建房屋的紅磚水泥結構,與原有五間北房的土木建築材料及顏色截然不同。

3.王D是否有權在宅基地使用權人是父親名字的院落內自行建設房屋?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宅基地使用是以戶爲單位的,而非以個人爲單位。本案中儘管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上登記人爲王某一人,但是使用權人共計5人,王D一家三人系宅基地使用權人之一。因此,王D具備建設房屋的主體資格。那麼,王D在建設房屋時是否需要取得其父親同意呢?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本案中王D作爲宅基地使用權人之一,並不需要取得其父親及母親的同意才能建造住宅。

但是王D在院落內建設房屋並非不需要取得任何部門的審批,按照北京宅基地審批的基本流程,目前北京農村宅基地新建房屋需要取得三級政府的審批。因此,儘管王D是宅基地使用權人之一,其新建房屋時同樣需要取得合法審批。

【法律提示】

隨着北京市土地和房價的膨脹式升值,因房屋及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逐漸增多。而目前對於宅基地房屋糾紛目前的法律法規極不規範,造成法官裁判時,沒有很好地立足點。因此在遇到此類糾紛時,既需要把握好北京法院的裁判思路,也需要做好法理和情理的解析,以獲得客戶利益的最大化。(文/劉光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