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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徵地和違法強拆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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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徵地和違法強拆區別是什麼?

違法徵地和違法強拆區別是什麼

違法徵地和違法強拆區別是表現形式不同,違法強拆屬於違法徵地的表現形式之一,違法徵地的表現形式包括:

1、未經批准佔用土地,主要是指單位或個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檔案或未辦理用地批准手續而違法佔用土地進行建設。

2、採用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檔案佔用土地建設,主要指單位或個人佔地建設雖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續,但批准手續是透過弄虛作假騙取的,不具備合法性,因此也屬於違法佔地。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卻隱瞞情況夥同村幹部出具沒有宅基地的證明,騙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3、少批多佔,主要是指超過批准的用地面積佔用土地,多佔的部分屬於違法佔地。

4、其他形式的違法佔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違法佔地論處;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還的;臨時用地到期,拒不歸還土地或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等。

二、徵地的條件是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違法徵地和違法強拆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情節嚴重的話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違法強拆,即使是違章建築,城鄉規劃局也不能違法強拆,像是沒有下發責令拆除的通知書就直接強拆的行爲就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