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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共基礎徵地拆遷的賠償標準

欄目: 土地徵收 / 發佈於: / 人氣:1.17W

深圳公共基礎徵地拆遷

深圳公共基礎徵地拆遷的賠償標準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

1、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參照同類房屋市場租金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期限爲,自搬遷之日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個月裝修期臨時安置補助費。 實行產權調換的非住宅房屋,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期限爲,自搬遷之日至被拆遷人與政府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另外再加12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1至3個月的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增發100%。

2、實行貨幣補償的,給予3個月市場租金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

3、臨時安置補助費在搬遷時同時發放。

4、被拆遷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過渡期限

產權調換房屋未建成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及相關人可以自行安排住處臨時過渡,自行安排住處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提供週轉房。週轉房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過渡期限從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的搬遷之日起計算,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產權調換房屋爲1至6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2、產權調換房屋爲7至11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3、產權調換房屋爲12至24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

4、產權調換房屋爲25層以上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三、因拆遷引起的停產、停業的補償費

1、 能提供與拆遷公告發布日期間隔3個月以上時間有登記、備案憑證的房屋租賃合同的住宅房屋,按約定租金給予3個月的一次性租賃經營損失補償。無登記、備案憑證的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給予租賃經營損失補償。

2、 拆遷合法經營性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和使用性質,按照本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補償費:能依據完稅證明提供利潤標準的,給予3個月稅後利潤補償;不能提供利潤標準的,按上年度同行業月平均稅後利潤額計算或者按同類房屋市場租金,給予3個月的補償。

3、 拆遷礦場、採石場、加油站、碼頭等特許經營項目的房屋及構築物、其他附着物等引起停產、停業的,停產停業補償費以經營期內稅後平均利潤或者行業平均稅後利潤爲標準,許可證剩餘期限超過36個月的按36個月計算,不足36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四、住宅房屋擅自改爲經營性用途的適當補償

拆遷產權性質爲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補償外的適當補償標準:

1、能提供與拆遷公告發布日期間隔3年以上的工商營業執照的,補償:(現經營性用途房屋租賃指導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擅改部分建築面積×36月(即3年);

2、能提供與拆遷公告發布日期間隔不到3年的工商營業執照的,補償:(現經營性用途房屋租賃指導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賃指導租金)×擅改部分建築面積×間隔月份(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在實際過程中,雖然國家公共基礎徵地拆遷出了相應的補償標準,但是我們不僅要依據國家公共基礎徵地拆遷標準,還得根據深圳公共基礎徵地拆遷補償標準,來獲得合理的賠償。不要在賠償的過程中掉進陷阱之中,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