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水利工程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欄目: 土地徵收 / 發佈於: / 人氣:3.02W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水利工程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爲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1、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4、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5、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6、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7、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另外,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是會徵收到公民的土地的,爲了更好的保障我國公民的各項權益,我國也規定有在徵收土地後,需要另外支付相應的補償款項給到被徵收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