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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佔有權和使用權分開的嗎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3.15W

一、土地的佔有權和使用權分開的嗎

土地的佔有權和使用權分開的嗎

一般可以進行分開的,有權有四項權能: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用益物權是他物權,和所有權相對,也就是說對不歸自己所有的物行使佔有、使用、收益的權能。用益物權一般不包括處分權能,因爲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隨意處置。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

1.協議。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與特定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透過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種方式的特點之一是在當事人議定合同條款,特別是確定土地使用費、即出讓金方面,在不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的基礎上具有較大靈活性;但應注意的是,此種方式競爭性較差,在價格和規劃設計條件等方面存在濃厚的人爲因素,隨意性大。因此,主要適用於專業性強,有特定要求或者沒有條件進行拍賣和招標方式的項目。

2.招標。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上地管理部門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要約邀請,然後在衆多的投標人中選擇條件適宜者與之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種方式有利於出讓方選擇合適的受讓人,因此一般適用於開發性或有較高技術性要求的建設性用地。

3.拍賣。這是指代表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出賣,以衆多報價人中的出價最高者爲受讓人,與之訂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種方式可以使國家獲得較高的土地使用費,但對競買者開發能力、資質信譽方面的審查控制比較薄弱,因而適用於要求不高的中小型房地產開發項目和已經開發成熟的商業性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雙方權利與義務

1、出讓方的權利義務

出讓方享有的權利主要有兩項:

(1)受讓方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2)受讓方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出讓方應履行的義務主要有:

(1)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

(2)向受讓方提供有關資料和使用該土地的規定。

2、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

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

(1)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後的規定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依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

(2)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3)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在中國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如果在到期之後當事人不進行辦理續簽手續的情況下,國家或者是集體會進行收回的。不管是個人還是組織,使用土地都需要經過批准,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國家或者是集體會辦法土地使用權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