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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日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6.83K

土地資源的利用也是隨着經濟條件的不斷變化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如今我國對土地資源的治理和土地資源的開發技術已經形成了一套良性循環的監管模式。例如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日期也透過立法作出了時間限制,大家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候,應該就會了解到國有土地使用權日期的這個問題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日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日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對於土地所有權,大家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土地歸國家所有,國有土地可以出讓使用權。任何一塊土地的招標、掛牌、拍賣、轉讓都只是轉讓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透過任何一種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都是有年限限制的,並非永久使用。開發商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有償方式獲得的僅是這塊地有時間期限的使用權,一旦土地使用期滿,國家將收回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也就是說,一旦土地使用權到期,不僅國家要收回土地,而且土地上的建築等物也歸國家所有。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獲得土地的方式

1、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經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交付其使用,或者無償交付其使用的行爲。

2、土地使用權交付時間

土地使用權交付時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出讓金,是指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3、國家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家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爲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的行爲。

4、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家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爲。

綜上所述,國有土地使用權日期目前國家規定的最高的日期是70年的,可是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日期的這件事情上我國的法律制度明顯的不夠完善,雖然說土地使用權日期有限制,但是到期後的處理問題到現在爲止還沒有成文的法律規定。可見對土地資源的很多措施也是要不斷的更新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