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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資投資25%纔可以嗎?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1.62W

       在實踐中,我們知道出資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些企業或公司出資選擇土地使用權。在選擇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資需滿足一定的條件。在實際操作中也會遇到有關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否需要完成開發總額25%的問題,那麼大家是否理解其含義。下面由本站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資投資25%的規定。

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資投資25%纔可以嗎?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資投資25%纔可以嗎?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是法律允許的。但問題並不是土地使用權可否作價入股,而是某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另一公司的行爲是否屬於轉讓。如果屬於轉讓,那麼,就必須遵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25%投資比例的規定。如果不是轉讓,那麼當然也沒有25%比例的限制。

按照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贈與的行爲。某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作爲資本,投資(轉讓)於其他的股份制企業,企業的身份因之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除外)轉變爲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並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分紅和享受其他收益。因此,只有滿足《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25%投資比例的要求,才能辦理作價入股手續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過戶到股份制企業)手續。實踐中,各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也都是把作價入股作爲轉讓的一個特殊類型來辦理的。

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條件

1、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在中國,土地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礎,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爲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或公司對土地的佔有都不是所有者的佔有,而是使用者的佔有,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當企業以土地出資的時候,所出資的標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2、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就是使用權從出資者向公司的轉讓,而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能夠作爲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透過國家徵用的途徑變爲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裏透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3、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在中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分爲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前者爲各種社會組織基於其特定的社會職能從國家那裏無償取得,後者則是以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而有償取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營利性的投資行爲,因而只能以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於對外投資。

4、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是未設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因使用者的經營行爲,土地使用權經常會揹負如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這種土地使用權不僅在權利的行使和處置上受到法律和抵押權人等其他權利人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被其他權利人追索而在財產價值上發生貶損,甚至完全失去投資的價值。這種存在權利瑕疵的權利如用於出資,將使投資者或股東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原則,在內部會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外部則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出資的土地不應揹負權利的負擔,而且,在出資之後,出資人亦應繼續承擔免除土地負擔的義務。

我國的很多公司股東都是透過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進行投資的,大家需要多注意一下是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資投資25%投資比例規定。此外,人們通常擁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所以只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資。獲得土地使用權方式是比較嚴格的,大家可以瞭解一下獲得土地使用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