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被徵收人羣體法治意識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積極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代理案件。
然而出於對律師執業及案件代理工作的不理解,一些被徵收人產生了“大撒手”的不當心態:反正我花錢請了律師幫忙,剩下的就是坐在家中喝茶看報等着勝訴的消息了。
本文,在明律師透過維權中被徵收人必須親力親爲的兩件事,來告訴廣大委託人,請了律師,您也決不能就此喝茶看報坐等維權成功!
事件一:必要的事務性、程序性工作,比如跑腿辦事。
需要指出的是,被徵收人與維權律師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絕非律師“賣苦力”賺錢的協議。
律師的執業價值,在於其爲委託人提供法律知識、技能、策略方向上的服務。
至於其中涉及“出力”的體力活兒,則需要委託人的通力配合纔可能圓滿完成。
譬如,有的委託人聘請律師後,律師要求其赴不動產登記機構“排隊領號”,待排到後再聯繫律師前去辦理相關手續。
結果委託人一去,發現人很多,排隊很辛苦,便產生了畏難情緒,轉而要求律師前去爲自己排號,甚至認爲“我花錢了律師憑什麼不辦事?這律師也太不靠譜了吧?”無疑,在這樣的情況下,律師需要加強與委託人的溝通、交流,將協議中約定的事項仔細解釋清楚。
一言以蔽之,任何一份委託代理協議中都會約定,具體事務性工作的辦理是需要被徵收人協助、配合律師,按律師的指導完成的。
譬如郵寄資訊公開申請,去法院立案,去有關部門舉報土地違法等等,都需要被徵收人身體力行去做。
徵收維權律師代理了大量外地的案件,如果每件事情都需要律師親自出馬辦理,那麼律師就無法發揮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職能,轉而淪爲跑腿的小時工了。
事件二:收集逼遷、強拆等徵收方違法的證據
收集證據,是被徵收人在徵收維權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尤其對於訴強拆違法進而申請國家賠償的案件,被徵收人必須能夠證明強拆行爲的實施主體和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這一重要的舉證工作,是維權律師無論如何都無法替代完成的,除非律師就住在被徵收人家中不動窩了。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資深徵收維權律師宋曉峯表示,個別被徵收人對這一問題存在“想當然”的錯誤認識,認爲徵收方實施強拆、逼遷是明擺着的事兒,“我認爲就是_____的人強拆的”。
但問題在於,難道到了法庭上,當法官問原告這個問題時,原告也要如此回答麼?顯然,沒有強拆、逼遷現場的錄音、視頻、證人證言、110出警記錄等實實在在的證據,被徵收人是難以讓法官確信是徵收方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爲的。
儘管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一些法院採取“推定”方式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推定徵收方擔責的判例,但中國畢竟不是判例法國家,個別地區的判例在其他地區並不具有參考價值。
因此,積極收集證據以備不時之需,是被徵收人一定要努力完成的工作。
維權律師會爲您提供相關建議和指導,但具體落實,只能靠被徵收人自己的力量。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委託人的是,委託律師並不等於自己就什麼事兒也沒有了,就實際來看,甚至很可能是爲自己“找”了更多的事兒。
大家只需要堅定信念,相信自己今日的努力、付出是爲了明日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那麼必要的吃苦耐勞,也就是可以接受的了。
徵收維權,只有委託人與律師通力合作,才能獲取最終的成功,道理其實就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