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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一定不能錯過! | 徵收拆遷維權路上的法定期限大全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2.82W
徵收拆遷維權路上的法定期限大全,你可一定不能錯過!

徵收維權是一項龐大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紛繁複雜,程序多種多樣。

而種種程序的開展推進,也是廣大被徵收人和時間賽跑的過程。

大部分救濟程序都有明確的時間規定,一旦超時則可能導致滿盤皆輸。

今天在明拆遷律師就爲大家梳理維權過程中的幾種重要的期限,被徵收人一定要牢牢記住,切勿讓維權成功的希望隨着時間悄悄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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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席炎飛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徵收拆遷維權路上的法定期限大全,你可一定不能錯過!

一、行政訴訟中涉及的期限

1.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處的法律另有規定,在後文的複議後起訴中馬上就能見到!!)

在徵收維權過程中,行政訴訟是廣大被徵收人與徵收方在法律框架下對話的最重要途徑了。

這個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後的六個月期限,對於廣大被徵收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在徵收中,政府機關發出的各種決定、裁決、答覆,做出的種種行爲,經過送達簽收、公告或直接做出行爲、不作爲後的六個月內,當事人一定要及時應對。

行政訴訟法的起訴期限不同於民事訴訟訴訟時效,超過起訴期限導致的是訴權的喪失,也就是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駁回起訴,而超過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訴還是可以訴的,後果是導致喪失勝訴權,是訴訟的對方可以以超過時效爲由進行抗辯。

這兩種立法上的差異,主要是因爲立法者考慮到行政行爲影響較大,行政機關代表的公權力的行使需要儘快得到落實,減少不確定性。

這也要求了我們,如果對行政行爲有異議,一定要及時提起訴訟程序。

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時,未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可以寬限到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一年。

另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還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可以中止和依照申請延長。

2.上訴期限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書和裁定書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前者是法院對案件的實質問題進行了審理後得出的結論,後者則根本沒有進入實體審理,因爲法定期限、無利害關係等原因就予以駁回起訴。

也因此有了15、10日的區別。

這短短的十五或十天內,當事人或者律師要做的工作,就是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結合庭審情況和一審判決,詳細梳理思路,準備上訴狀,爭取在二審中說服法官採納我們的意見。

注意法律規定的是“送達之日”,而非判決或裁定的落款日期,各位當事人在簽收文書後也應儲存好郵件的證據以明確計算上訴期限。

3.再審申請期限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三)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審程序結束後,或可能是一審未上訴的判決已經生效,如果當事人對生效判決仍有異議,還可以透過再審的途徑進行救濟。

譬如2018年年初轟動全國的由在明律師代理的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程序中作出了最終的歷史性裁判的。

故此,再審程序絕非“死馬當活馬醫”,而是有着其存在的現實意義的。

嚴格來說,再審並不是訴訟程序,而是一種審判監督程序,目的在於糾正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的錯誤。

在維權過程中,一些關鍵程序如果在兩級審判中都沒得到期望的結果,就需要在再審程序中作最後一搏。

當然能否上演翻盤好戲,遵守這“一般六個月、特殊情況下知道應知六個月”的期限是重要的前提條件。

二、行政複議涉及的期限

1.申請複議的期限: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複議的六十日,相比起訴期限長達六個月來說,實在是顯得有些短促。

這也體現了行政複議作爲政府內部監督的一種方式,注重節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而相較於只審合法性的訴訟程序(這是因爲法官是法律適用的行家裏手,但在具體的規劃等專業問題上可能並不如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專業,除非像我們普通百姓都能看出來的明顯不合理,法官也可以做出判決),複議還能兼顧審查行政行爲的合理性,也是我們維權的重要渠道。

2.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行政複議法》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處的十五天,便是我們在前文中提到的重要的另有規定的起訴期限。

在這十五天內要快速作出反應,由從政府的內部監督及時轉移戰場到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同樣也給予了當事人在未被告知訴期時,一年的寬限期。

三、行政賠償起訴期限

《國家賠償法》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訴訟在房屋被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後非常常見,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其實是兩個不同種類的訴訟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行政賠償訴訟參照行政訴訟審理。

在起訴期限上規定爲“期滿不作出決定或決定不滿意”後的3個月,也不同於行政訴訟6個月的規定。

另外,該條規定的是以作出決定起算,而非送達之日,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當然,依據該法第九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以上內容是我們在維權過程中最常見也是最應該引起被徵收人關注的幾個期限的規定,而現實操作中的期限更加複雜多樣。

筆者作爲在明所楊念平律師團隊的實習律師,也一同接待過很多被徵收人的諮詢,其中不乏有的朋友因錯過了法定期限而貽誤了維權時機。

維權之路的艱辛我們感同身受,但超期往往讓我們愛莫能助。

所以,各位遇到行政行爲別再躺在權利上睡覺了,一定要及時開啓程序,開拓法律框架下的更多對話途徑纔是維權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