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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必須是戶主嗎?

欄目: 拆遷安置 / 發佈於: / 人氣:1.7W

一、土地確權必須是戶主嗎?

土地確權必須是戶主嗎?

一般情況下,確權登記證上寫的都是戶主的名字。但是在農村,無論是承包地還是宅基地,都是以戶爲單位的,也就是說,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整個家庭的,證書上寫誰的名字其實都無關緊要。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透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爲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自治活動。

二、農村宅基地的特點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繫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爲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並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爲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爲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屬於國家和集體的,我國的個人是不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權的,只能是在合法的期限內使用土地,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想要對自己的合法使用的土地確權登記的,此時登記證上所記載的,都是戶主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