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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的簽約期限是多久?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1.39W

一、房屋徵收的簽約期限是多久?

房屋徵收的簽約期限是多久?

房屋徵收的簽約期限是沒有統一規定的,要根據徵地工作進程的快慢來決定。

按相關規定,對於搬遷期限,由房屋徵收部分與被徵收人依照相關規定,雙方協商確定,所以具體的搬遷期限請根據房屋徵收部分與被徵收人的約定進行確定。

相關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注意事項

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

和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人,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爲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的,拆遷一結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說以後履行的問題了。

2、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

很多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在合同細節應當怎麼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後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

拆遷協議裏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第一、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爲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後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第二、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爲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第四、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衝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爲準。

3、約定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拆遷人答應的補償條件,尤其是落實到合同條款的補償條件,基本上都能實現,但是什麼事情都是有萬一的,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應該爲可能出現的“萬一”提前防備,那就是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也是從合同條款的角度去督促拆遷人儘早的履行合同。

4、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序

很多拆遷項目都要求合同簽訂後馬上騰退房屋,在交房後支付拆遷補償款,有的項目甚至是要求先騰退房屋,然後才把拆遷補償合同交給被拆遷企業和支付拆遷補償款。後一種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隱患的。曾經有一位企業客戶來諮詢律師,遇到的就是這種情況。這家企業和政府關於所有的補償條件都已經談妥了,企業也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了,但是政府以補償協議需要上級審批但項目等不及爲由,要求企業先行拆遷設備和廠房,並證待上級批准後會將拆遷補償款和合同一起給企業。企業拆除設備後,政府卻告知,項目規劃有所變動,暫時用不着企業這塊地了。因爲沒有拆遷補償協議的保護,企業自行拆除設備的損失經過幾年的交涉,不僅得不到解決,甚至至今連明確的賠償數額也確定不下來。

5、審查拆遷補償合同是否對我們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條款

比如是否爲拆遷人付款設定了條件,這個條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難以實現的,一旦出現這樣的條款就要注意了,拆遷人有可能要透過這樣的條款設定延遲付款時間,因爲大型企業的拆遷涉及到的補償金額都比較高,幾千萬甚至上億,這些補償費用一旦晚付幾個月所產生的利息都是很大的。

這也就是說,補償協議不受簽約期限的限制,況且,很有可能大量的民衆對於當地政府的徵地補償還存在爭議的,在這些爭議沒有解決之前,簽約的時間自然會受到影響,簽約沒辦法完成工地工作也根本就不能開始,什麼時候都安排好了什麼時候再簽約,統一規定簽約期限反而會讓徵地工作亂了套。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