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徵拆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徵收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徵地)補償管理,規範徵地補償行爲,保護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範圍內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徵拆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是指因依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的行爲。
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四條各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徵地補償和房屋拆遷的組織實施。
各級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國土、建設、規劃、水利、農牧業、林業、房產、城市管理執法、電力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徵地補償和房屋拆遷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市或旗縣區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應將徵地的用途、範圍、面積等,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鎮(鄉、場、辦事處)、村(組)予以公告。
第六條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權屬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被徵收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明材料,由市或旗縣區政府、稀土高新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深入現場進行調查覈實。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現場調查結果爲依據。
第七條依據現場調查覈實結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地區、部門擬訂徵收土地補償方案,在被徵地所在地的鎮(鄉、場、辦事處)、村(組)予以公告,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
第八條徵地補償費應在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爭議期間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入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評估結果或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旗縣區或鎮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條徵地公告發布後,在擬徵土地範圍內,國土資源、房產、規劃、建設、工商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二)批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三)批准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批准房屋轉讓、抵押、出租;
(五)設立以拆遷房屋爲註冊地址的工商營業執照。
徵地公告發布後,擅自辦理本條所列相關手續的,徵地拆遷時不予認定。
暫停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以上便是包頭市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辦法的主要內容,從上文中不難看出在對於農村集體土地的問題上,包頭的各級政府都在盡力的協調。而且補償費用也是以最快的速度分發到每個拆遷戶的手上,政府的工作效率也是希望可以讓廣大農民朋友可以更加安心的支援拆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