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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挪用徵地補償款的形式有哪些?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1.02W

因爲職務之便,貪官容易利用自己本身的職位來進行貪污,我們聽過很多小官大貪,例如村委會挪用徵地補償款。人們常常抱怨徵地補償費用發放下來與法律規定的有差異,懷疑是就職人員私自侵佔挪用徵地拆遷各種補助資金。那麼,對於挪用徵地拆遷各種補助資金是怎麼處罰的?下面就讓小編介紹下吧。

村委會挪用徵地補償款的形式有哪些?

一、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三種

1、 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徵地補償費。

2、 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徵地補償費。

3、 以其他形式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用,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種名義或者以弄虛作假的手段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

二、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的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由此可以看出,侵佔或挪用徵地補償費實際上屬於貪污、挪用公共財產,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原則上不屬於土地行政執法的範疇。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侵佔徵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徵地補償費據爲己有的行爲;挪用徵地費是單位或個人利用職務之便,將被徵用土地的徵地補償費挪作他用謀取利益的行爲。

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爲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佔、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