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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3.17W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土地所有制,就是某塊土地是自己所有,任何組織單位不得強佔包括政府,因此一般如果徵地就是要給與一定的補償,保證土地所有人不會損失利益。而具體的補償標準是按照不同地方的規定來依法補償的,那蚌埠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蚌埠市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蚌埠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管理,維護被徵地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市轄區範圍內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含整建制“農轉非”後剩餘的土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權利人補償安置的行爲。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實施徵地拆遷工作。市轄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農業、財政、民政、監察、公安、司法、林業、工商、稅務、住建、規劃、物價、行政執法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電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集體土地徵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自市人民政府徵地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徵地拆遷範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戶口遷入;

(二)分戶;

(三)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和稅務登記;

(四)土地及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五)新建、擴建、改建等項目的審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轉(承)包、租賃和經營合同續簽及登記備案等。 第六條 自市人民政府徵地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徵地拆遷範圍內搶栽、搶種的附着物,搶建的地上(下)建築物、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七條 徵收土地涉及拆遷房屋的,有關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依照本規定與被拆遷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第八條 徵地拆遷補償費應及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剋扣和拖欠。集體土地徵收調查摸底情況、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結果等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接受羣衆監督。 第九條 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徵地拆遷補償

第十條 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省政府統一發布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按900元/畝執行。

(二)徵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參照徵收農用地標準執行,不支付青苗補償費。徵收農民宅基地時,享受產權調換房屋所佔的土地不予補償。

(三)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全額、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直接補償給被徵地農民。

(四)徵收企業或單位依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其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成本價給予補償。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拆遷農民房屋,按照房屋類型、持有證照狀況和成新狀況等綜合因素予以補償。但產權調換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補償費,建新差價按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執行。

從中不難發現標準非常詳細具體,按照不同的情況以及實際條件有着不同的處理方法,其目的就是爲了能很好的協調好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糾紛,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