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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徵地補償費的標準是什麼?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5.17K

城市的現代化的建設需要將更多的土地納入規劃之中,所以伴隨着城市的建設,城市的徵地工作也正開展的如火如荼。但是徵收土地是要補償的,補償費是包括四個方面:土地費用的補償、安置補助、附着物補償、青苗補償。補償費都是按照年產值的倍數進行的。

城市徵地補償費的標準是什麼?

一、徵地補償費用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土地補償費=被徵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需要安置的人數=被徵地數÷徵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2、青苗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於生長期未能收穫,因徵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穫而使農民造成損失,所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一般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計算,如果是播種不久或投入較少,也可以按一季產值的一定比例計算。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並公告。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爲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政府徵收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爲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資訊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徵地補償費用隨着土地的供求矛盾的發展以及城市經濟水品好的提高而逐步的上調,城市徵地補償費用不僅要看各種土地的年產值,還要考慮土地的利用類型,甚至是土地所處的位置的重要性都會被考慮進去,所以徵地的補償標準是不盡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