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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遷評估是必須的嗎?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2.55W

宅基地拆遷評估是必須的嗎?

要。國有土地的話,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來規範,也規定了詳細的評估流程。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時的評估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一般的拆遷項目中,拆遷部門都會委託評估機構對被拆遷範圍內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因爲根據司法解釋,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流程可以參照國有土地的,而且現在每家每戶的裝修、房屋狀況都不同,不評估的直接補償的話,無法體現房屋價值的差異,會出現不公平的情況。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拆遷時,經營用的房屋是可以獲得停產企業損失的,例如商鋪、寫字樓、廠房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屋拆遷時是有評估,要是拆遷戶對於拆遷方給的評估價不認可,也可以自己去找評估機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我國的宅基地是我國的農村重要的土地使用權的客體之一,此時我們作爲農民或者是集體的所有者的應當注意相關的宅基地使用等相關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宅基地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