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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失蹤後如何追債

欄目: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64W

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爲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爲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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