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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催告的適用範圍

欄目: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16W

解約催告只適用於因遲延履行引起的合同解除之中,而不適用於下列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3)協議解除;
(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5)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
(6)其他根本違約導致的合同解除,如因遲延履行而損害另一方的期限利益及因情事變更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解約催告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