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享有以下權利:1、同時履行抗辯權2、後履行抗辯權3、不安抗辯權4、債權無效抗辯權5、合同撤銷抗辯權6、合同解除抗辯權7、債務抵消抗辯權8、標的物提存權9、債權人怠於通知抗辯權10、時效屆滿抗辯權11、債權債務轉讓後的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