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擔保種類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押金和反擔保。《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