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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法律依據有哪些?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36W

一、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法律依據有哪些?

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法律依據有哪些?

1、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法律依據包括《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

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爲,必須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爲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範。在簽訂合同時,爲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二是事後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2、若是想要採取起訴方式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需要結合《民法典》等的規定判斷糾紛案件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並辦理相關立案手續。

2、庭前準備。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

3、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首先宣佈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開庭分爲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

4、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爲十五日,裁定爲十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爲十日,裁定爲五日。

5、申請執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正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在糾紛發生之後,首先可以結合法律的規定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可以先按照合同的約定處理糾紛事宜。有效合同之中對糾紛的處理方式沒有約定的,也可以在糾紛實際發生之後臨時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