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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構成和效力是什麼?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57W

順序履行抗辯權簡單的來說,就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那麼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構成和效力是什麼?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構成和效力是什麼?

一、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構成和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順序履行抗辯權須符合以下要件: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構成要件:

1、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有先後履行的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在這裏是指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法律效力:

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爲適當履行的情況下,順序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可見,順序履行抗辯權屬一時的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後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二、順序履行抗辯權是先履行抗辯權嗎

先履行抗辯權在債務關係中是常見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的一種權利。 順序履行抗辯權不是先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包括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值得提出,“順序履行抗辯權”這一名稱並非唯一,使用的人也比較少。不過,2008年司法考試卷三第57題選項a使用了“順序履行抗辯權”一詞。另有在同一以上使用“先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等詞語的。仔細說來,只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比如“先履行抗辯權”強調先履行一方應先履行其債務;“後履行抗辯權”則強調抗辯權人本身履行的後在性。

快速區分3個“履行抗辯權”:

1、順序履行抗辯權——“對”先履行人的抗辯權;

(該抗辯權的行使主體都是後履行義務人,行使對象都是先履行義務人;有的人稱其爲“先履行抗辯權”,有的人稱其爲後履行抗辯權,其實是一回事;)

2、不安抗辯權——“對”後履行人的抗辯權;

3、同時履行抗辯權——任一方“對”其對方都可以行使;

由此可見,順序履行抗辯權不是先履行抗辯權,而順序履行抗辯權包括先履行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如果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當地的律師或查閱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