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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財產範圍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95W
債務人的財產範圍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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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債務人財產的範圍包括:
1、破產案件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企業自有的財產;屬於債務人企業的財產權利。
2、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所取得的財產。主要包括:因破產企業債務人的清償和財產持有人的交還而取得的財產;因未履行合同的繼續履行而取得的財產。由破產企業享有的投資權益所產生的收益;破產財產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或轉讓所得;繼續營業的收益;基於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條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爲債務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