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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質押權概念是什麼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79W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根據規定質押權概念是什麼

(一)質押的概念

質押是設定質權的行爲,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權利交由債權人佔有,作爲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爲。質權,是指債權人因擔保其債權而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產,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以其所佔有的標的物的價值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其債權的一種擔保物權。債務人或第三人用於質權擔保的財產爲質權標的,稱爲質物;佔有質權標的的債權人爲質權人;提供財產設定質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爲出質人,又稱爲質押人。

(二)質押的特徵

質押行爲的特徵是透過質權表現出來的,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也就當然具有擔保物權的一般特性。質權的特徵主要表現爲以下幾點:

1、質權具有從屬性

質權是以擔保債權實現爲目的的權利,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形成主從關係。被擔保的債權爲主權利,質權爲從權利,質權具有從屬性。質權的從屬性,又被稱爲附屬性和伴隨性,質權以主債權的有效存在爲存在前提,在主債權無效或因其他原因不存在時,質權也就不能存在。主債權轉讓時,質權也應隨之而轉移,質權不能脫離債權而單獨讓與。主債權消滅,質權也當然隨之消滅。

2、質權具有不可分性

質權與抵押權一樣地具有不可分性,即質物的全部價值擔保債權的全部。質權的效力及於質權標的全部,即使債權部分受清償也不受影響。

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質權的物上代位性表現在質物發生毀損、滅失或者在其價值形態發生改變時,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代位物上。,“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爲出質財產。”

4、質權具有優先受償性

質權雖由質權人佔有質物,於債務履行前有留置的效力。但質權的根本效力不在於留置,而在於以質物的價值優先受償。

(三)質權的分類

根據質物的類別,可將質權分爲動產質權、不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1、動產質權,是指以動產爲標的物的質權。因爲動產是以佔有爲公示方法的,多數動產並無登記或註冊制度,因而以動產作擔保的,應採用設定質權的方式。在各國的立法上動產質權是質權的一般類型,我國《民法典》中也將動產質權規定爲質權的主要形態,並設有專節進行規定。

2、不動產質權,是指以不動產爲標的的質權。不動產質權在古代普遍存在,因爲其是農業經濟的產物,隨着工商業的發展,其缺點表現得越來越明顯,逐漸爲社會所淘汰。但是目前在日 本的法律中還存在不動產質權的規定,絕大多數的國家已經不承認不動產質權。

我國《民法典》不承認不動產質權,以不動產提供擔保的只能設定抵押權。

3、權利質權,是指以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爲標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在目前的各國法律中都得到了普遍認可,我國《民法典》中也設有專節加以規定。

質押所標地的務一般指的是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不能夠以不動產來進行質押,一般來說只有抵押才能夠以不動產來進行抵押。不動產一般指的是類似於房產等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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