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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的罪與非罪怎麼區分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1.31W

一、民間借貸中的罪與非罪怎麼區分

民間借貸中的罪與非罪怎麼區分

民間借貸中的罪與非罪問題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行爲的認定上。“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非法集資的基礎性罪名,在實踐中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界限也最難把握。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定義過於寬泛,會將大量的民間借貸視爲非法,造成“非法集資”活動層出不窮。鑑於此,在實踐中應準確理解和嚴格掌握《解釋》,認定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儘管如此,在實踐操作中仍有爭議。關鍵理解把握《解釋》的精神實質,不能將《解釋》中的條件簡單化和表象化。

因此,把握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分,要堅持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形式標準,更要堅持實質標準。一是看吸收存款的目的是否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如果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即使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但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不應作爲犯罪處理或免於刑事處罰;二是非法集資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對其理解不應僅限於人數的多寡,而應取決於集資對象的社會影響力。因爲,金融系統的風險性與參與者的社會網絡廣度、影響力是成正比關係;三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本質是危及金融安全、擾亂金融秩序,這也是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最實質性的區分標準。當然,對集資行爲是否足以擾亂金融秩序需要專業的評估,所以有學者主張借鑑刑事訴訟中專家鑑定意見制度,以強化這一實質要件,做到有限的刑事司法資源打擊真正危害金融秩序的行爲。

二、民間借貸與刑事犯罪的訴訟關係

1、“先刑後民”的習慣做法在民間借貸涉及刑事犯罪的情況下,許多法院的習慣做法是“先刑後民”,即先將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再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或者在審理刑事案件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案件,在此之前不單獨審判民事案件。如借款人以民間借貸方式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一方面對出借人所負的債務需要清償;另一方面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先刑後民”的要求,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合同糾紛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債務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在程序上通常都採取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並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先審理刑事部分,再審理民事部分,或者在作出刑事判決的同時附帶作出民事判決。“先刑後民”對統一認定案件事實,及時懲罰刑事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有着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2、“刑民並行”的合理認識刑民並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處理結果互不影響的情況下,分別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許多學者、法官、律師認爲,在“刑民交叉”的情況下,不能因行爲人刑事犯罪而妨礙對受害人的合法債權的保護,當“先刑後民”、“刑事附帶民事”不足以對受害人合法債權進行救濟時,應當允許受害的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充分保護債權的機會。

總之,民間借貸合同並不因其中一方當事人犯罪而當然無效,其效力應當根據民事法律認定;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爲依據的,應當“先刑後民”,而不需要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爲依據的,應當“刑民並行”。

民間借貸中的一些行爲很容易演變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因而具體對民間借貸中的罪與非罪進行區分,其實也就是區分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要是在閱讀了上文之後,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