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承受轉讓債權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5.75K
承受轉讓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什麼是債權債務概括承受


債權債務概括承受主要分爲兩種,一種是合同承受,一個是企業合併。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稱爲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稱作法定概括承受。例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的“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公司法》第184條第4款也有相同規定。債的概括承受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爲而發生,稱爲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業兼併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