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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權的例子是怎樣的

欄目: 債務債權 / 發佈於: / 人氣:2.65W

一、保險代位權的例子

保險代位權的例子是怎樣的

在《保險法》中,保險代位權指的是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履行保險合同並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所取得的在其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向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求償的權利 。同時,保險代位權是民商法代位權制度與保險理賠制度相結合的產物,具有自身獨立特殊的法律地位。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保險代位權源於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爲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於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保險代位權派生於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

論保險代位權,比如有人傷害你或者你的財產,這種情況下保險一般是不賠的,因爲這類事件有責任人,如果保險賠了就變成保險替犯罪買單了,這種情況應該由責任人來賠償你的損失。但是假如碰到抓不到人,或者責任人無能力賠償等情況,你可以要求保險賠償,保險賠償你之後就獲得代位權,你不再有權要求責任人賠償你,而是保險人就補償你的部分可以要求責任人賠償自己,這就是代位權,代位權就是代替你的位置去索賠的權利,你可以這麼理解。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保險代位權

當被保險財產發生推定全損後,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全額賠付,這時投保人進行委付,保險人由此取得代位權。這個代位權是物上代位權,是一項完 全的所有權,無論將來被保險財產再造成損失或獲益,都由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或享受相應的利益。舉個例子:泰坦尼克號沉沒後委付,被發現後帶來價值歸保險公司所有,後來由於需要清理河道,費用也由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代位權源於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爲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於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保險代位權派生於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保險代位權不適用與人身保險領域。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因此,基於價值評估的損害填補原則在人身保險領域無適用的餘地。這在保險法的編排體系中可以清晰的驗證:保險代爲制度只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部分;同時,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而保險人不得追償。

透過上文中給出的保險代位權的例子,相信大家一定對於保險代位權的理解更加明確了吧,其實,我們在理解保險代位權的時候,可以理解爲代替你的位置去索賠的權利。另外,如果是行使保險代位權的話,也就意味着你放棄了自己的獲得保險收益和損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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