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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借條欠條兩種都是一樣的嗎?

欄目: 民間借貸 / 發佈於: / 人氣:2.82W

一、寫借條欠條兩種都是一樣的嗎?

寫借條欠條兩種都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借條、欠條都是種手續、憑證,都是證據,權利人都可以拿着欠條或者借條當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借條、欠條的相同之處,但是不能把借條等同於欠條。借條是證明借款關係,欠條則是證明欠款關係,從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角度講,兩者是共通的,這也是爲什麼人民把借條與欠條混淆等同的重要原因。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借條和欠條有什麼不同之處?

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應當向法官陳述一下欠條是基於什麼原因形成的(如買賣業務的事實,這些事實是欠款的訴訟請求賴以成立的基礎和依據),以說明欠條的由來並最終使得法官採信欠條上所記錄的內容。

這種事實的陳述是人之常情,屬於一般的常識性的東西,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主張有異議(包括否認、抗辯等),特別是作出直接或者簡介否認的意思表示時,這時單憑欠條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證明的結果(欠款)。原告爲了確保勝訴,往往還要進一步舉證(如提供買賣業務關係的送貨單、發票等)以說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經過(或特定的法律關係)的存在。這時原告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要重的多。

而借條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實所形成的,反映了當事人雙方特定的借款法律關係,並進而反映當事人雙方基於借款的法律關係和事實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項的債權債務關係的事實。透過借條本身往往較易於分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具體法律關係和事實,原告一般無需再過多解釋具體的法律關係,只需要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從而方便法官確認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

所以,雖然借條和欠條他都能夠證明雙方存在着事實上的借貸關係,但是很明顯,借條的法律效力是大於欠條的,因爲借條他是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如果雙方存在着借貸關係,那麼有了借條,債權人就可以帶着借條向法院去申請支付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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